帶有CE標志且不帶CE標志的產品不能在歐盟銷售,而且法律禁止來自非歐盟生產且不帶CE標志的的產品進入,來自歐盟邊界。CE證書已被指定為進入歐洲的一種護照。
歐盟立法規定,來自必須帶有 CE 標志的產品的高風險產品必須經過 CE 標志指令專家組織、第三方并在歐盟官方雜志上發布的合格評定,然后才能投放市場。為了對這些產品進行測試、檢驗和認證,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的機構是從測試、檢驗和認證機構中選出的,其基礎設施被成員國認為是足夠的,并獲得公告機構的地位。指定為 CE 的指定機構的成員國名單發送給歐盟委員會,這些名單公布在歐盟官方公報上,以便向其他成員國公布。這些組織需要具備技術能力。
必要時,公告機構執行歐盟法規中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根據歐盟立法,它們被稱為“指定機構”,由負責執行法規的部委正式任命。它們由經濟部通知歐盟。歐盟公告機構有一個識別號。土耳其有關公告機構的原則由《合格評定機構和公告機構條例》確定。
歐盟CE認證辦理需提交的資料
1.產品使用說明書。
2.安全設計文件(包括關鍵結構圖,即能反映爬申距離、間隙、 絕緣層數和厚度的設計圖)。
3.產品技術條件(或企業標準)。
4.產品電原理圖。
5.產品線路圖。
6.關鍵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單(請選用有歐洲認證標志的產品)。
7. 整機或元部件認證書復印件。
8.其他需要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