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建筑產品法規CPR建材指令305/2011/EU于2011年3月9日頒布,于2013年7月開始強制執行,替代老的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CPD)。為了保證其境內的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在設計與施工上不對人、家畜、財產的安全構成威脅,同時為維護普遍的福利所遵循的其他基本要求,歐盟成員國采用了新的建筑產品法規CE-CPR指令來協調成員國內的建筑產品標準。
歐盟建筑產品法規CPR指令包含的產品:
火災探測和火警系統、建筑五金件、瓷磚、建筑用玻璃纖維、地板、衛生潔具、石材、煙囪、天花板吊頂、石膏及石膏產品、門、窗、建筑設施和墻上的簾子、建筑玻璃、焊材、油漆和涂料、混凝土、水泥預制品、塑膠、塑料管道和導管系統、顏料及其混合物、人工合成絕緣材料、高空防跌落吊帶、路面材料、鋼材、銅材、鋁材、原木和成品木材、木地板、竹地板、絕熱材料等
歐盟建筑產品法規CPR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
1、機械阻力及穩定性(Mechanical resistance and stability)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使其在施工和使用過程中可能承受的載荷不會導致下列事故的發生:
工程整體或部分倒塌;
變形嚴重到不允許的程度;
承載結構嚴重變形,引起工程其他部分或裝置或安裝的設備遭到損壞;
事故造成的損壞與初衷不相稱。
2、防火安全(Safety in case of fire)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在突發火災時:
使結構承載能力維持一段特定的時間;
使工程范圍內火、煙的產生與蔓延受到限制;
使火勢向臨近建筑工程的蔓延受到限制;
使人員能逃離該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得到營救;
使救援人員的安全得到考慮。
3、衛生,健康與環境(Hygiene,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保證其不對工程范圍內的人員或鄰里的衛生和健康構成威脅,尤其不能發生下列情況:
釋放有毒氣體;
空氣中出現有害微粒或氣體;
釋放有害輻射;
對土壤或水造成污染和毒化;
對廢水、煙、廢物或廢液清除不當;
工程各部分或其內表面出現潮濕
4、使用安全(Safety and accessibility in use)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不得造成操作或使用過程中出現諸如滑移、跌落、碰撞、燒傷、觸電、爆炸受傷等不能接受的事故危險。
5、噪音防護(Protection against noise)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使工程范圍內的人員及附近居民能覺察出來的噪音控制在低水平,使他們的健康不受威脅并能讓他們在令人滿意的環境中睡眠、休息及工作。
6、節能及保溫(Energy economy and heat retention)
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及人員情況,建筑工程及其供暖、制冷、通風裝置必須在設計和施工上保證使用盡可能少的所需能量。
7、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Sustainable use of natural resources)。
歐盟建筑產品法規CPR指令CE認證體系:
體系1+: 由認證機構對產品進行的初步型式測試,檢查監督工廠生控制并定期抽檢產品
體系1 : 認證機構對產品進行的初步型測試,檢查并監督工廠生產控制
體系2+:認證機構對工廠及工廠生產控制進行檢查,并持續性監督評估(如EN1090)
體系3: 認證機構對產品進行的初步型測試,頒發合格證書
體系4: 由制造商進行初步型式測試,自我宣告(如竹地板、木地板)
以上是關于建筑產品
歐盟CE-CPR指令辦理的介紹,如有相關的產品需要辦理CE認證或者還有什么不了解的問題,請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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